• 資料來源:刑事警察大隊預防組
  • 更新日期:2016/08/04
請勿利用網路散布不當內容,以免造成被害人或家屬二次傷害
 
以105年3月28日發生在臺北市內湖區的隨機殺人案「小燈泡事件」為例,被害者為年僅4歲的女童「小燈泡」,
在隨著媽媽前往捷運途中,遭嫌犯割喉。事件發生後,網路新聞平臺大幅報導,許多民眾透過網際網路與
通訊軟體散布案件現場之身首分離照片。以上散布不當文字、影像的行為,可能涉及法令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一)第46條第3項「網際網路平臺提供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而未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第94條裁罰。
(二)第46之1條「任何人不得於網際網路散布或傳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第94條裁罰。
(三)第69條「不得報導或記載兒少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第103條裁罰。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三、刑法第310條「妨害名譽罪」。
四、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其他人格法益」。
五、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0之1條「媒體於報導犯罪案件或製作相關節目時,應注意被害人或其遺屬之名譽及隱私」。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時應注意之事項」。
您若發現有人違法散布不當網路內容,請向各地警察機關檢舉,警方將立即上網蒐證,積極查處,以落實保護兒少身心發展。